“2025年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第3号公告: 候选热点名单及公众评选

发布者:胡颜发布时间:2025-12-31浏览次数:10

导语

“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活动”已经成功举办四届。“2025年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候选热点名单公布,并开始进入公众评选环节!诚邀有志于推动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朋友参与公众评选程序。


一、活动宗旨

“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活动”已经成功举办四届。“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衷心感谢全国法院、仲裁机构、学术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家学者、实务人士等对活动的支持。

“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活动”的宗旨是,扩大中国仲裁的影响力,促进国内外仲裁业界交流,推动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协作,构建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评估指标体系。

2025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向纵深发展。中国各界更加真切地感受到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和历史之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选择,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梳理年度仲裁大事,记录仲裁发展历史”,是我们这一代仲裁人的重要使命之一。正是怀着这样的使命感,“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继续举办“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活动”,对中国商事仲裁事业在2025年的发展进程及其热点事例进行总结。

本次评选活动既系统总结2025年内我国商事仲裁的成就,也聚焦现实热点问题、深层理论和实务问题,以期研判中国商事仲裁的未来发展趋势。我们期望营造出“商事仲裁服务社会、社会关注商事仲裁”的良好氛围,为建构兼具“国际化”和“中国化”的商事仲裁制度体系贡献力量。

二、候选热点

经过前期的专家推荐和公众推荐,“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确定如下15个候选热点(按候选热点的汉语拼音排序):

候选热点1. AI融入仲裁实践,全流程赋能仲裁工作数智化升级,我国仲裁机构体系化探索AI合规指引

推荐理由:

中国AI技术突破带来了全方位的社会变革。仲裁活动在保持自身审慎性与公信力的前提下,各仲裁机构也在积极拥抱新的技术革命。AI发展为仲裁活动的智慧、高效和开放带来了新的可能。我国仲裁机构正因地制宜,结合最新技术成果,在自身原有优势的基础上提质增效,积极应对技术浪潮。

2025年4月15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式推出基于大模型的AI辅助仲裁系统‌。该系统深度整合案件办理全流程数据,为使用者提供了高效智能的文书辅助工具,标志着仲裁文书制作迈入智能化新阶段。

2025年9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的“三端一体”智慧仲裁平台全新升级上线,以“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三端协同为核心,全面实现立案、组庭、开庭、结案全流程协同化、无纸化、智能化,标志着北仲仲裁服务迈入数字化新阶段。

新《仲裁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规定从法律上为全流程在线仲裁扫清了障碍,体现了国家对仲裁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支持。

除了AI技术直接嵌入仲裁过程外,仲裁界也关注到AI技术运用的合规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的精神,结合其仲裁实践,借鉴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引(试行)》。该《指引》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将定期评估、不定期修订。该《指引》是我国乃至亚太地区首部由仲裁机构颁布的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性指引。该《指引》服务当事人、仲裁庭等仲裁参与人日益增长的、在仲裁中使用AI技术降本增效的现实需求。

我国仲裁机构的AI应用呈现出场景深化、模式分化、规则先行的鲜明特点。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工具”与“合规指引”,再到国家法律的“制度确认”,共同勾勒出一幅仲裁行业积极、审慎拥抱智能变革的立体图景。这些实践不仅是为了应对“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更是为了在数智时代重塑仲裁公正、高效、专业的核心价值,为全球仲裁实践的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候选热点2. 海事仲裁机制创新,推进“调解+仲裁”新方案,构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

推荐理由:

为应对海事纠纷日益复杂的涉外要素和争议形态,我国多个沿海沿江港口城市积极推动仲裁机制创新,因地制宜地推出了一系列“调解+仲裁”深度融合的海事纠纷解决新方案,为我国海事争议多元化解提供了法治化新路径。

2025年3月28日,南京海事局和南京仲裁委签署了全国首个海事“调解+仲裁”机制合作框架协议,以进一步完善海事海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海事部门和仲裁机构的专业优势。在具体规范落地方面,2025年8月19日,舟山海事局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海事“调解+仲裁”合作协议正式在舟山签署,同步发布了首项合作成果-《海事与海仲“调解+仲裁”对接指引》(简称《调仲对接指引》),这是全国首个由海事部门与专业海事仲裁机构联合制定的《调仲对接指引》。2025年10月22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与天津海事局共同创立的全国首个设立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流动仲裁庭——“津海法通”流动仲裁庭,在天津新港海事局正式揭牌并投入运行。2025年10月10日,厦门自贸委、厦门市司法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中院多部门联合发布《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涉外商事海事仲裁制度创新若干措施》,从制度协同、司法保障、服务配套等方面全方位构建海事仲裁创新的支撑体系。同时,海丝国际仲裁促进中心发布了《海丝海事争议特别仲裁规则》。

上海在仲裁制度创新方面为海事领域解纷机制提供了新思路,将“海事调解导入仲裁确认”,并成功审结案件。2025年4月,上海仲裁委员会下属的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对轮船碰撞纠纷赔偿案作出仲裁调解确认,标志着“海事调解”成功导入“海事仲裁”的案件成功落地。该案为构建具有上海特色的“海事调解+海事仲裁”新模式、助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了上海样本。

此外,上海积极推进“海事调解+临时仲裁”解纷新模式。2025年10月,在船舶公司货款纠纷中,浦东新区司法局与上海海事局共同研究以调解融合仲裁的方式推进纠纷解决。在调节过程中以尊重双方意愿为前提,先行明确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将以临时仲裁裁决的方式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最终高效地推进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海事仲裁创新实践通过制度协同、规则衔接和服务下沉,有效整合了行政调解的专业性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显著提升了海事纠纷的处理效率与可执行性,为我国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优化航运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支撑。


候选热点3. 内地与港澳地区仲裁协作强化规则协作,取得实践突破

推荐理由:

内地与港澳通过规则协作,积极探索出一条务实创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仲裁合作之路,在消费争议解决、调查取证、裁决互认及规则协同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标志着区域仲裁协作从机制对接迈向规则共通的新阶段。

在仲裁机制创新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首次依托跨域仲裁机制,成功化解一起跨境消费争议,成为两地仲裁协作的标志性事件。此次争议中,内地消费者因购买澳门品牌跨境商品产生纠纷。案件由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并由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为消费者提供线上仲裁支持。这一实践是深圳与澳门首次以远程视频方式实现异地消费仲裁,为大湾区跨境消费纠纷提供了全新解决路径。

在调查取证方面,2025年6月27日,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全国首例涉澳门商事仲裁案件的调查令。(具体参见“我国法院完善仲裁与诉讼的对接机制,助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在跨境仲裁裁决互认方面,2025年有两起标志性案件共同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仲裁实践突破: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就萨摩亚某企业与内地主体的《一揽子协议》纠纷作出裁决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苏05认港3号裁定予以认可执行。二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港资港仲裁”案件,对深圳某港资企业申请认可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裁决予以支持,该案标的达6000余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约适用法律或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3号)生效后的首份司法实践成果。

在仲裁规则创新方面,2025年4月28日,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正式推出《横琴国际仲裁中心琴澳仲裁合作平台仲裁规则》及配套《证据规则》。这是继2021年“琴澳仲裁合作平台”成立后,两地在仲裁规则衔接领域的里程碑式成果。新规则深度融合内地与澳门法律特色,充分吸收澳门仲裁法、澳门民事诉讼法等的优点和经验,侧重于服务澳门及澳资商事主体,助力澳门和内地的规则对接和机制衔接。新规则的出台,标志着琴澳仲裁合作从平台共建迈向规则共通,为跨境民商事争议提供了更具包容性的解决方案,助力优化合作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外,广东省司法厅联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首批名册共收录143名专业仲裁人才。这一举措旨在推动粤港澳三地仲裁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人才连接,完善大湾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内地与港澳地区在仲裁领域的协作涵盖日常消费纠纷和复杂商事争议,涉及程序支持(如调查令)、实体规则衔接(如专项仲裁规则)和裁决跨境认可执行的全链条创新与实践,有力推动了规则衔接和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


候选热点4. 内地仲裁机构继续举办仲裁活动和推动制度创新,提升仲裁实效

推荐理由:

我国内地仲裁机构聚焦实效提升,多点发力推进实践创新与制度完善。

在规则创新层面,自2025年1月1日起,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并出台了新的收费标准,推出了“调仲对接”收费优惠措施,对仲裁前已有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仲裁费用减半收取。

2025年2月,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制定并推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20条举措,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提供仲裁层面的指导性方案。

2025年3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在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增加第六十三条,引入早期驳回程序并对有关申请理由、申请范围、审限时长、决定形式等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形成《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年3月修订版)。

2025年3月31日,新《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施行。该《规则》基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制定,吸纳了国际仲裁规则的最新发展。

2025年4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2025年10月21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决指引(试行)》。该《指引》的发布,对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规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妥善解决相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2025年12月2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发布《上海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规则》。该《规则》以“专业、高效、灵活、经济”为原则,通过实用的规则,促进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建设,提升上海金融仲裁的服务能级。

在实践层面,2025年1月22日,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广州仲裁委员会的首例“专业调解+仲裁确认”(以下简称“调仲对接”)案件顺利结案。此案在3个工作日内高效办结,为当事人节约了一半的解纷成本,充分展现了“调仲对接”机制高效、灵活、低成本优势。

2025年10月,嘉兴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双方当事人均在上海的技术服务合同案件顺利完成跨域庭审。上海仲裁委员会为本案提供专业场地支持,充分展现了长三角仲裁机构协同发展的优势,既保证了仲裁程序的规范性,又提升了服务效率,是仲裁行业服务国家战略的创新实践。

2025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发布《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案件的程序》(简称《管理程序》)后,首例适用该程序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顺利审结,成为我国仲裁机构国际化服务提质升级的标志性事件。该案中,中方制造企业与欧洲贸易公司因国际贸易货物质量及付款争议产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规则),并选定贸仲作为案件管理机构。贸仲依据《管理程序》,高效完成仲裁庭组建(由中、欧、东南亚三国仲裁员组成)、多语种文书传递、线上跨境庭审组织等工作,创新采用“UNCITRAL规则核心程序+贸仲本土化服务”模式,既严格遵循国际通用规则,又通过电子证据存证、争议焦点梳理等配套服务提升效率,最终作出的裁决获双方认可,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操作范式。此次“第一案”的审结,标志着贸仲实现了国际主流仲裁规则与本土服务能力的深度融合。

上述系列实践创新与规则完善,既夯实了我国仲裁制度的专业根基,又彰显了“本土适配+国际接轨”的发展导向,促进了仲裁服务的质效提升。未来,随着机制协同、规则创新的持续深化,我国仲裁机构将进一步强化服务实体经济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支撑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优质的争议解决方案,助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迈向新台阶。


候选热点5. 内地仲裁机构加速全球布局,境外分支机构多点开花,助力“中国仲裁”品牌走向世界

推荐理由:

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进程取得标志性突破,多家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相继投入运营,标志着我国仲裁服务的全球化布局迈入新阶段

2025年10月2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欧洲中心(SHAC European Hub)启用仪式在西班牙马拉加市市政厅隆重举行。该中心的启用意味着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国际化进程中取得新的突破,为全球跨境贸易投资在欧洲本土提供了全新的综合性专业服务平台。

2025年11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香港中心启用仪式在香港举行。作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暨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首个境外分支机构,该中心启用既是北仲专业化发展和全球化布局的关键一步,也是北仲支持和融入香港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及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举措。

截至2025年12月,已有七家中国仲裁机构在中国香港、奥地利维也纳、加拿大温哥华、塞浦路斯、西班牙马拉加市成立九家境外分支。上述仲裁机构的落地意味着我国仲裁机构将深化国际化战略,打造企业全球化发展的法商融合综合服务平台,并成为“中国仲裁”品牌的海外展示窗口。中国仲裁机构将立足展示窗口、携手全球合作伙伴,共同推动国际仲裁实践发展,为国际贸易与投资中的争端预防与解决贡献智慧与方案,标志着我国正从国际仲裁的“新目的地”向全球仲裁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转变。


候选热点6. 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境外持续获得承认和执行,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推荐理由:

2025年,我国内地多个仲裁机构的商事仲裁裁决在域外多个法域继续获得承认和执行,取得新的突破。

部分典型案例列举如下:2025年2月5日,美国德克萨斯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并执行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4月,印尼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4月8日,美国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5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并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5月,马来西亚法院承认和执行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7月10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与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判决。7月31日,沙特执行法院上诉法庭裁定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10月20日,丹麦东部高等法院(Eastern High Court)作出判决(25th inst. no. B-280-25),维持该国海事和商业法院(Maritime and Commercial High Court)暨破产法院的一审判决,承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并基于前述生效裁决认定的事实判令被申请执行人破产。

上述仲裁裁决涵盖商事合同纠纷、股权转让、跨境投资、数据资源等多个领域,涉及金额较大,商业影响广泛。执行地法院对我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体现了涉外法治建设的新进展。境外法院持续承认和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进一步丰富了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实践经验,表明内地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专业性获得更多认可。


候选热点7. 我国多地先行先试,系统推进临时仲裁制度创新与实践

推荐理由:

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在立法突破与实践探索的双重驱动下,迎来了快速发展与落地生根的关键一年。多地通过司法支持、规则创新、服务保障等多维举措,积极推动临时仲裁从制度设计走向具体实践,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新《仲裁法》的全面实施积累了宝贵的“地方样本”。

在地方立法层面,2025年4月22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修改后的《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该办法于2025年6月1日开始施行。

在仲裁规则层面,我国仲裁机构制定了一系列临时仲裁服务规则。2025年8月28日,《北外滩临时仲裁服务指引(试行)》和《北外滩临时仲裁服务一本通》正式发布。2025年7月1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该规则是粤港澳大湾区首部系统规范临时仲裁辅助服务的专项规则及支持举措。2025年9月26日,《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操作指引》正式发布。2025年9月26日,《青岛仲裁委员会/青岛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获得通过,该规则填补区域临时仲裁制度空白。

在实践层面,2025年2月27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首例涉外临时仲裁案件在儋州洋浦开庭。海口海事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主动引导当事人将原定在新加坡的仲裁变更为在海南进行临时仲裁,成功实现了跨境争议的“本地化解”。司法系统以“司裁衔接的方式”积极推广临时仲裁措施,充分体现了对临时仲裁制度的积极支持。

2025年7月2日,广东省顺利审结了由仲裁机构提供指导与协助的临时仲裁案件。该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临时仲裁协议,明确约定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适用《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由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提供相关程序事项的协助服务和秘书服务。该案从启动仲裁程序到审结仅用时9天,充分彰显了临时仲裁高效专业、成本较低的优势。

2025年12月22日,新《仲裁法》通过后,全国首例约定服务机构的临时仲裁案件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审结。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航运企业,约定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

2025年12月16日,双方共同选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作为服务机构,并从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推荐仲裁员名录中确定仲裁员。2025年12月22日,仲裁庭做出临时仲裁裁决书。当日,被申请人便依据临时仲裁裁决书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圆满解决。该案从组庭、开庭到裁决、执行全程仅用时7天,不仅刷新国内临时仲裁程序效率纪录,更创新探索出可复制推广的临时仲裁“临港样本”,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全面落地提供了宝贵实践经验。

我国临时仲裁的实践呈现出“司法引导支持、规则体系构建、服务模式创新”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从海南的“争议回流”到上海的“效率标杆”,再到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则衔接”,这些探索不仅回应了国际商事主体对高效、灵活、低成本解纷方式的需求,更标志着中国正加速融入国际仲裁通行实践,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候选热点8. 我国法院完善仲裁与诉讼的对接机制,助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推荐理由:

我国法院积极推进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优化,相关实践取得突破性进展。各地法院通过规范审查流程、强化协同配合,为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提供关键司法支撑,既破解了仲裁取证难的行业痛点,也推动仲裁与司法形成良性互动,为纠纷高效公正解决奠定坚实基础。

2025年6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仲裁庭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收集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证据所在地或者可收集地在广东的,可由所在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开具调查令;持令人持调查令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视同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在司法实践层面,2025年5月14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依法支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的一项以仲裁庭临时措施为依据的调查取证申请,并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取证据。该案为全国法院首次以调查令形式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彰显上海法院对国际仲裁的协同保障作用。

2025年6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为珠海国际仲裁院发出仲裁调查令,这是广东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

2025年6月3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申请,开具了首张涉港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用于调取权属登记情况以查明香港某企业与广东某企业合作的案情。

2025年7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为东莞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调查令。2025年6月,东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东莞某企业与中国台湾地区居民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调取谢某的身份信息以查明仲裁案件事实,故向法院提交了开具调查令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机构申请调取相关身份信息确有必要,并于立案当日开具调查令。

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的持续完善,高效协同整合法治资源,有力破解了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的难题,是我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司法与仲裁协同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将提高我国商事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并助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候选热点9. 我国仲裁机构多措并举,深化国际合作,培养涉外仲裁人才,拓展全球影响力

推荐理由:

我国仲裁机构通过多维度、高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际化道路上迈出坚实步伐,显著提升了在全球争议解决体系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我国仲裁机构积极主办国际高端论坛。2025年4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乌鲁木齐共同举办“上合组织仲裁法律论坛”。中国担任上合组织2024-205年轮值主席国,该论坛是我国轮值主席国的主要活动之一。2025年中国仲裁于2025年9月15日至21日在全球范围内盛大启幕,活动周期实际上从8月持续至10月下旬,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共举办了超过100场系列活动,比如“2025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中国-拉丁美洲国际仲裁论坛”、“金砖仲裁:金砖力量为全球治理和共同发展做贡献”等重要活动。

我国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深化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2025年2月3日至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观察员,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参加该工作组第八十一届会议。2025年3月24日至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作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观察员,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参加该工作组第六十八届会议,审议《数据提供合同缺省规则》。

2025年11月3日至5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共同举办首届“2025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模拟仲裁比赛”(简称“UPICC Moot”)。这是全球首个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UPICC)为主题和核心适用法的国际模拟仲裁比赛,共吸引38支境内外赛队报名,其中来自中国、中国香港、土耳其、伊朗、巴基斯坦、韩国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26支赛队、200余名学生和教练在上海线下参赛,70余位中外仲裁员担任评审。

除了上述首次举办的模拟仲裁庭比赛外,我国仲裁机构连续举办系列模拟仲裁庭比赛,培育涉外仲裁人才,提升实务能力。2025年3月2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上海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15届Moot Shanghai国际模拟商事仲裁庭邀请赛圆满结束。2025年6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为联合主办方参与举办第五届内地与港澳大学生模拟法庭(仲裁庭)大赛。2025年7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举办2025模拟国际投资仲裁大赛(FDI Moot Shenzhen)。2025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第二十三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成功举办。2025年12月18日至20日,武汉仲裁委员会成功举办第五届“武仲杯”模拟仲裁庭辩论赛。

我国仲裁机构举办或参与的上述活动,通过高度的国际化、前沿的议题设置和深度的实务交流,成功展现了中国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开放姿态,为深化国际仲裁合作、共塑争议解决未来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中国仲裁机构通过上述活动实现从“制度参与”到“规则传播与实务转化”的跃升,在全球争议解决体系中加速从“参与者”转向“贡献者”和“推动者”,增强了国际法治话语权,为涉外仲裁事业发展提供支撑。


候选热点10. 新《仲裁法》总结本土经验、对接国际标准,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进入创新发展新阶段

推荐理由: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仲裁法》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新《仲裁法》共8章96条,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强化制度衔接、规范仲裁员履职等方面作出诸多创新。比如,本次修订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人民法院等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再如,本次修订全面总结本土经验,进一步规范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拓宽了仲裁员聘任渠道,增加了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仲裁员选任程序,而为保障仲裁活动公平有序开展,建设高素质仲裁队伍,奠定制度基础。

2025年是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也是中国商事仲裁活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新《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由亦步亦趋的中国尝试走向对接国际标准、建设涉外法治的融合开创新阶段。新《仲裁法》将为仲裁化解经济纠纷、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解决仲裁实践突出问题、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制度保障。


候选热点11. 央地协同推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国际一流机构,强化行业监管

推荐理由:

2025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举措,旨在系统性推动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其核心聚焦于两个方向:一是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机构与服务高地,二是强化仲裁行业的监督管理以提升公信力。

在中央层面,2025年7月31日,司法部召开涉外仲裁工作座谈会,研究加快推进涉外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明确部署实施“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并将其作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关键举措。2025年12月15日,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专业化仲裁机构建设、完善专业仲裁规则、扩大仲裁适用范围、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在地方层面,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北京市为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提升涉外法治服务水平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核心目标是建设一个仲裁制度接轨国际、资源优质集聚、机构国际一流、服务专业高效、司法保障优良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2025年8月,江西省出台《关于加强仲裁监督管理 提升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该“措施”聚焦破解仲裁行业发展难题,构建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具有操作性的部分措施列举如下:强化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建立健全仲裁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强仲裁案件的质量管理,每年按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开展仲裁文书质量评查,保障仲裁裁决质量;要严格仲裁员聘用,建立仲裁员执业行为问责制度;要加强仲裁秘书队伍建设,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和评价考核体系。

2025年5月7日,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正式启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拥有交往合作、资源聚合、仲裁推广、共享服务、人才智库等功能,将引领中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目前进驻该平台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2025年5月21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巡回审判首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公开审理。

2025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在呼和浩特市举办“贯彻实施新修订仲裁法 加强仲裁监督管理”专题培训班。该培训班旨在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仲裁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全面提升仲裁监督管理能力,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12月4日,山西省司法厅在太原举办了“全省贯彻落实新修订仲裁法加强仲裁监督管理”专题培训班。该培训班旨在贯彻落实新《仲裁法》,按加强仲裁监督管理,提升仲裁行业质量和公信力。

概括而言,我国正通过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相结合的方式,多种举措形式推进仲裁法治化,以促进当地营商环境优化、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各地仲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公信力、竞争力,形成中央统筹、多城并举的仲裁格局,双轮驱动仲裁制度的现代化与国际竞争力提升。


候选热点12. 仲裁助力低空经济,构建法律服务协同机制平台,护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推荐理由:

推动低空经济健康发展是党中央统筹全局、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加快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并作为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要内容。

2025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试行)》(发改低空〔2025〕1676号),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界定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范围,统计低空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低空经济的统计需求。

在产业快速升温的同时,低空经济的跨领域属性使其面临诸多复杂挑战。商事仲裁凭借其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及跨境执行优势,成为守住低空经济安全底线、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2025年7月24日,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倡议设立,上海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共同参与建设的“中国低空经济法律服务协同机制平台”正式启动。截至2025年11月,该平台已有77家单位申请加入,核心目标是构建涵盖低空经济法治研究、规则制定、争议解决与人才培养的全链条协同体系,打造跨领域、跨机构的研究与服务网络。

2025年11月18日,由“中国低空经济法律服务协同机制平台”主办、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承办的低空经济法律服务座谈会在上海召开。会议汇聚立法研究、规则制定、行业监管、专业服务、企业实践与争议解决等全链条代表性力量,围绕低空经济立法需求、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典型案例遴选、法律读本编写、法律服务评审机制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及平台扩容等关键议题展开深入研讨,形成多项务实共识,为低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此外,沈阳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6月21日举办“航空仲裁+低空经济产业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汇聚了仲裁机构、高等院校、法律实务界及航空产业界的专家学者与实务精英,共同探讨低空经济产业法律风险防范与航空仲裁专业化建设的路径。

此前,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颁布《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规则》,该“规则”不仅是中国的首部,更是全球范围内首部专门适用于低空经济争议的仲裁规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我国仲裁界正以前瞻性视野和系统性布局,积极构建与之匹配的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协同体系,服务国家关于加快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以法治力量护航这一新质生产力的安全健康发展。


候选热点13. 自贸试验区准入境外仲裁机构,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的协同演进,我国仲裁市场开放进入新阶段

推荐理由: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仲裁制度开放上,我国形成了“中央顶层设计引领、新法授权、地方细则落实”的完整、清晰的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仲裁市场对外开放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2025年4月2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该“意见”从国家战略层面提出了仲裁开放的方向。

2025年9月12日通过的新《仲裁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这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境外仲裁机构在华开展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在地方实践层面,以上海为代表的先行先试地区,出台并更新了具体的操作规范。2025年4月22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修改后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境外仲裁机构需具备“合法存续5年以上、有较高国际知名度”等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后可开展涉外商事、海事等争议的仲裁业务,且需遵守我国法律并定期报备工作情况。

上述制度创新精准匹配了自贸试验区日益增长的国际化、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为中外企业提供了更丰富的仲裁机构选择,提升了争议解决的便利性和可预期性。同时,通过引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及其成熟的规则、管理模式,形成“鲇鱼效应”,能够倒逼和激励国内仲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与国际竞争力,加速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此外,仲裁开放有助于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国际仲裁资源的集聚地,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强化我国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地位的关键举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WIPO)和韩国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中心(KCAB International)分别于2019年和2023年落户上海,正是这一制度红利的具体体现。


候选热点14.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及案例,总结司法与仲裁衔接工作经验,推动裁判规则统一,支持仲裁事业发展

推荐理由:

仲裁活动与司法活动的制度衔接是提高仲裁工作水平,构建解纷法治化环境保障的关键节点。多家法院在今年发布有关仲裁司法审查和涉仲裁审判的白皮书和案例,总结实践经验,提供中国智慧,从司法视角探讨仲裁的发展之路。

2025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第二批)”,该批答问涉及聚焦仲裁司法审查中的核心问题,比如重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规则、不予执行审查中重新仲裁的适用边界、仲裁员任职条件的法定性审查、合同转让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认定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权威指引。

202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566件,呈现如下特点: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保持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持续完善区际司法互助,深化内地与港澳台经贸合作;积极践行多边主义,准确理解与适用《纽约公约》。

2025年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9-2024)》,总结了2019-2024年成都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情况,梳理提炼出一般性裁判思路和裁判规则,并就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202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先后承认(认可)和执行46件境外仲裁裁决,“某开曼公司等申请人可和执行仲裁裁决”作为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典型而被列入十大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2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该《白皮书》梳理了2020年至2024年该法院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案件情况、工作机制与实践亮点,并就推动东莞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建议,旨在增进社会公众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了解与认识,推动东莞仲裁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东莞营造更加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天津仲裁委员会发布了中英双语版《天津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及十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于司法审查程序、仲裁协议司法审查、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等重要领域,在维护仲裁自愿原则、精准适用《纽约公约》、促进一次性解决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准确识别涉外因素等方面具有较好示范意义。

上述报告/白皮书与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司法机关对仲裁司法审查实践的系统梳理,也为仲裁活动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有效统一了裁判尺度、强化了司法与仲裁的良性衔接。通过助力规范仲裁发展,以明确规则与实践示范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助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候选热点1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协同推进构建“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助力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推荐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协同推进构建“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助力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202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开始施行。该《批复》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提供了特殊的法律适用和仲裁地选择规则:第一,在深圳市、珠海市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或澳门法律;第二,在整个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可以约定以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批复》突破了以往对“涉外因素”的严格界定,为港澳投资企业提供更灵活、与国际接轨的争议解决选择,在法律适用、仲裁地选择等事项上充分赋予大湾区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及法域的意思自治。

202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首先,该《意见》进一步明确“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其次,改《意见》强调加快推进大湾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将广州、深圳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与香港、澳门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建设紧密结合,规划建设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大湾区统一仲裁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再次,该《意见》对大湾区内地九市仲裁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完善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和司法支持监督机制、粤港澳三地仲裁员及仲裁秘书资源共享、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2025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一家注册在深圳的港资企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该裁定是《批复》生效后,全国法院作出的首例相关裁定,为‘港资港仲裁’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到裁决认可执行的全流程实践提供了范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批复》与《意见》等文件共同构建了推动大湾区地区仲裁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大湾区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建设注入仲裁力量,既为企业带来解纷新选项,也为法律从业者带来职业新机遇。


特别说明:

“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真诚感谢法院、仲裁机构、学术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家学者、实务人士等对本年度活动的参与和关注。

除上述候选热点外,我们收到的2025年中国商事仲裁界的热点事例仍有很多。不完全列举如下:

第一,仲裁机构、大学、仲裁组织等举办了多场有影响力的活动。受限于候选热点的规模和数量,本年度暂未全部列入。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些事例。

第二,内地研究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商业企业等发布了诸多仲裁研究报告、经典案例、白皮书等。受限于候选热点的规模和数量,本年度暂未全部列入。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些成果。

第三,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提交了众多标的金额高、案件事实复杂、法律问题疑难的涉外商事仲裁案件,但考虑到案件的典型性、影响性、新颖性和重大性等因素,本年度暂未将该等案例列入候选名单,我们将持续关注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涉外商事仲裁案例。

评选委员会及秘书处全面遴选、综合评判,但仍难免挂一漏万。在公众评选阶段(截至2026年1月9日),我们欢迎各位朋友查漏补缺,继续推荐热点事例(推荐途径和渠道,请参见下方第2号公告链接)。

“2025年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第2号公告:公众推荐候选热点

三、组织和评选

本次活动由“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评选。

“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本次活动。

“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办公室设在香港采安研究院。

(一)评审专家(姓氏拼音排序)

🔹 Arthur Chiu(美籍) | 美国堪萨斯大学法学博士(JD),美籍资深仲裁员

🔹 陈晓峰 Nick Chan |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主任、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八届立法会议员(法律界)、香港中文大学校董、港大及城大法律学院委员、香港与内地法律专业联合会会长、Squire Patton Boggs 国际律所合伙人

🔹 刁伟民 |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资深仲裁员

🔹 高印立 |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副理事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深仲裁员、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

🔹 郭俊秀 |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仲裁协会副会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数据保护官

🔹 侯 猛 | 米兰电竞·(中国区)法学院院长、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法律和社会科学》主编

🔹 黄丽芳 |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高级法律顾问

🔹 黄晓军 | 法国威立雅集团中国总代表

🔹 李妍洁 | 百度公司法务部总经理

🔹 马 辉 |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

🔹 彭申映 | 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首席风险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 谭 剑 |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 王 军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与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教授,资深仲裁员

🔹 王 蕾 |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 徐昭曦 |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

🔹 张举胜 |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

🔹 张水波 | 天津大学国际工程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资深仲裁员

(二)秘书处(姓氏拼音排序)

秘书处办公室设在香港采安研究院。秘书处组成人员如下:

🔹 胡 婷 | 米兰电竞·(中国区)法学院国际化办公室主任

🔹 李 琛 | 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伙人

🔹 石 伟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与金融法律研究所副秘书长,法学博士

🔹 张静敏 | 天津大学国际工程管理学院项目主任

(三)支持单位

LexisNexis 律商联讯

四、热点评选渠道

(一)网络平台评选渠道

图片

 “2025年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公众评选 

请您长按图片扫码(烦请从15个候选热点中选择10个热点)

(二)邮箱评选渠道

请写明评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并写明评选的热点,发送至如下专用邮箱:arbitrationtopic@163.com

烦请从15个候选热点中选择10个热点;如果多于或者少于10个热点,该评选作废。

五、评选程序及日程安排

评选程序


日程安排

🔹2025年12月5日 | 开始公众推荐和专家推荐程序。

🔹2025年12月31日 | 公布2025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候选名单及其理由,开始公众评选程序。

🔹2026年1月9日 | 公众评选程序结束,开始专家评审程序。

🔹2026年1月16日 | 完成评审工作,确定2025年度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

🔹2026年1月26日 | 发布2025年度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

六、活动咨询

“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欢迎有志于推动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本次活动。如有建议或合作意向,请联系“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琛女士

Email: chen.li@caianlaw.com

Tel: +86 10 56830602

前期公告:

“2025年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第1号公告:评选活动启动

“2025年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第2号公告: 公众推荐候选热点


审核人: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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