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马更新教授应我院邀请,于2025年12月8日14:30-17:00,在南湖校区文湛楼110会议室为法学院师生开展“商法学术前沿专题讲座”,主题为“股东失权制度的疏漏与完善”。本场讲座由法学院经济法学系主任吴京辉教授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周玉华教授,我校国际法学院何焰副教授,法学院徐强胜教授、张梁副教授、李金镂老师、旷涵潇老师以及数十名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吴京辉教授代表法学院向马更新教授表示诚挚欢迎。她指出,马更新教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学、证券法学、破产法学等商法学科多个领域,学术建树颇丰,其早年关于独立董事的研究深度影响后来的立法与实践。马更新教授践行商法研究应该“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的理念,参与多部重要法律规范的起草或修订工作,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扎实的学术基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实践成果斐然。相信本场讲座将为师生带来深刻的思想碰撞与学术启迪。

首先,马更新教授分析了新《公司法》中关于催缴程序的争议。新《公司法》并未明确催缴义务主体,需进一步结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加以明确。合格的催缴通知应载明缴纳出资的期限、宽限期以及宽限期内不履行出资义务而导致的失权后果。关于合理期限的设置,应根据欠缴的数额和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而定。
其次,马更新教授分析了股东失权的法律效果。关联董事/股东在失权程序中应当回避,否则可能导致失权制度被架空或滥用。在失权决议作出前已缴纳出资的股权,不发生失权效果;在失权决议作出后补缴出资的,公司依然有权选择将该股东失权。失权后的股权应收归公司作为库存股进行管理,不具有表决权,不参与表决程序的比例计算。是否允许公司作出选择性失权的决议仍然存在争议。
在此基础上,马更新教授对失权内涵以及失权股权处置进行了详细分析。失权的内涵应当仅限于未出资部分,限于自益权,以及与自益权对应的共益权。失权股权的转让与减资在适用时没有顺序要求,减资可不再通过股东会。新《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补缴义务”旨在强化资本维持,但突破了有限责任原则,对股权结构、公司融资与市场活力具有负面影响,且补缴义务主体范围存在争议。
最后,马更新教授系统梳理了失权制度司法救济以及配套程序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失权救济案由缺失、行为保全应用障碍等问题。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有权追究失权股东的法律责任,对债权人应当给予特别救济。

在随后的与谈环节,多位教师围绕股东失权制度展开深入交流。
徐强胜教授认为,新《公司法》从除名制度转向股东失权制度,这体现了民法思维的影响。股东失权制度秉持“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这虽然符合民法公平原则,但公司法问题具有特殊性,出资真实性不仅影响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还进一步影响公司设立有效性、公司经营等问题。股东失权制度难以平衡这些复杂关系。民法思维导致公司制度的设计和应用发生偏差,保护投资人利益成为新《公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然而,公司法的首要目的应当是保护公司利益,保护利益的失偏是新《公司法》产生争议的根源。他指出,应当对新《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等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将其适用时间限定为“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时”,可有效化解股东失权制度在实践中的诸多争议。关于失权决定主体,有观点认为股东会也是适格主体,对此应作限制性解释,交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周玉华教授认为,股东失权救济诉讼可继续沿用原有除名制度所对应的“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案由,但须遵循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的30日起诉期限。作出失权决议的适格主体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凡涉及股东实体权利的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最终决定。此外,“其他股东负有补缴出资义务”这一制度安排具有中国特色。
张梁副教授认为,立法目的杂糅导致股东失权制度产生诸多理论与实践的漏洞。股东失权制度试图同时兼顾“股东平等”与“资本维持”两大立法目的,试图以单一制度同时解决两项问题,导致难以通过目的解释进行规制上的整合。对此,应明确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维护股东平等,简化制度逻辑,避免用复杂规则填补漏洞。
李金镂老师针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7条第2款,就债权人对董事代位权的行使限制发表了见解:应当对股东失权的机制做体系化分析,结合董事催缴义务履行以及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承担,更好地保证公司资本充实。在股东失权救济诉讼中,区分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以及内容瑕疵,是否因“一事不再理”原则面临困境。
旷涵潇老师认为,股东失权制度应当与其前后涉及公司资本的规范进行体系化理解,其资本维持功能在于保障资本流入。在失权股权无法转让或者减资注销时,要求其他股东补缴具有合理性,但有必要将“其他股东”的范围限定于设立时的股东。
各位老师发言结束后,现场学生围绕股东平等原则问题、库存股的处理的先后顺序等话题踊跃提问。马更新教授逐一予以详细解答。

讲座尾声,徐强胜教授作总结致辞。他再次对马更新教授的精彩分享致以诚挚感谢,并指出本场讲座对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为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应对提供了重要启发。经过一下午的深入交流与讨论,本次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

审核人:侯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