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法理讲坛第二十七讲——中西诉讼文化比较研究及其反思”顺利举办

发布者:胡颜发布时间:2025-11-26浏览次数:18

11月8日晚上七点,由米兰电竞·(中国区)法学院理论法学系主办的中南法理讲坛第二十七讲“中西诉讼文化比较研究及其反思”,在法学科研大楼107报告厅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特别邀请到了我校校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教授担任主讲嘉宾。复旦大学法学院赖骏楠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副教授以及米兰电竞·(中国区)法学院院长侯猛教授、代伟副教授和数十名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蒋楠楠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在讲座开场环节,蒋楠楠副教授对尤陈俊教授回到母校做讲座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侯猛教授对尤陈俊教授对“中南法理讲坛”讲座系列的大力支持表示了感谢。



在讲座中,尤陈俊教授首先从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比较法开始讲起。他介绍说,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比较法,可以区分为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同一法律秩序内的比较和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而“法系”的分类及类型化,是对不同法律秩序进行相互比较的结果。当我们今天研究中华法系的特点时,如果不使用比较方法,不通过比较发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文化的差异,就很难洞见中华法系的真正特点。

在此基础上,尤陈俊教授接着分析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兴起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就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前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而言,当时的常见做法是建构一系列二元对立的概念,把中西法律文化加以对比性的区分,例如认为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而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但实际上,中国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具体所指都并不确定。例如,就所谓“中国法律文化”而言,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法律文化实际上也可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西方”这一概念更是模糊,它有时是一个地域概念,有时又是一个文化概念。因此,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这种借助二元对立框架建构起来的宏观比较和概括,遭到了不少质疑。90年代后期以来,宏观比较逐渐让位于更加具体化的深入比较,其中一个受关注较多的领域,就是对中西诉讼文化和司法文化的研究。

尤陈俊教授接着通过举例,重点介绍了中西诉讼文化比较研究的两种可选方法。第一种方法是通过司法图腾/图像对中西诉讼文化折射的不同理念进行分析,第二种方法是通过比较中西诉讼话语的差异来揭示各自的文化深层结构。

最后,尤陈俊教授对既有的中西诉讼文化比较研究成果进行了反思。他指出,关于中西诉讼文化的比较研究,始终会受到中、西、古、今四个维度的影响。当我们今天讨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时,尤其需要注意不应把今天的标准和西方的标准直接作为唯一的评判衡量标准,而是要细致考察中国古代的诉讼文化是否适应于当时的社会结构。



在与谈环节,赖骏楠教授提出,通过尤陈俊老师的讲座,同学们要学习到如何做微观的、具体的法律史研究。例如,中国传统社会长期以来是世俗主义的,但具有神判意味的“獬豸”的形象,却作为司法图腾流传了下来;西方社会长期有神判的传统,但其今天的司法图腾却是一个象征理性的正义女神。这种差异值得进一步研究。



屠凯副教授就比较方法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他认为,所谓比较,可以区分为比较规则、比较文化这两种不同的进路,而比较文化又可以区分为比较文化实践和比较文化理念。比较文化实践的问题在于,实践是高度复杂的,始终需要注意比较的范围。因此,对文化理念和文化观念进行比较,会给大家更多启发。例如,州县官在面对同阶层的士大夫时,就会更多运用情理,而在接触普通百姓时,则会更多使用法律,这就是所谓“出礼入刑”。屠凯副教授还提出了可以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当代人都是在“双文化”中成长起来的,那么进行中西文化比较的时候,如何确保我们看到的中国和西方都是本来的中国和西方呢?



蒋楠楠副教授也分享了自己的心得。她提出,首先,史料文献是法律史研究的前提与基础。其次,法律史研究也要注意研究的方法和内在理路。我们在进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时,要注意法律概念的古今区别,例如中国传统史料文献中的“诉”与“狱”的含义,就和现代法学意义上的“诉讼”存在着差异。因此,比较这类概念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需要在方法论层面做更多思考。



代伟副教授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享了自己的思考。他认为,尤陈俊教授的讲座提醒我们的不仅是文化类型学研究的风险,更多是思维定式的风险,后者在法社会学研究中也广泛存在。例如,对于司法人工智能在中国和外国的不同进展,可能就会直接基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宏观印象得出简单的结论,但通过经验研究就会发现政治制度、财政资金等非文化因素可能也是导致差别的重要因素。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对法律文化研究、法律史研究的具体内容和研究方法踊跃提问。老师们对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一一回应。

最后,尤陈俊教授对本次讲座做了总结。他重点提出,关于“双文化”、概念运用等问题,其实都涉及到当代中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经过百余年的发展,我国法学界从西方所继受的概念,在今天的含义还和当初引入时的含义还是一样的吗?这需要法学各个学科清理自己的家底,对所用的概念做细致的学术史梳理。


审核人: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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