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电竞·(中国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米兰电竞·(中国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及捐赠资金安全、透明、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米兰 电竞全站APP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厅〔2014〕3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等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项目支出及日常运营费用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对所有捐赠资金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基金会财务活动合法依规。
(二)专款专用原则:捐赠资金按照协议及指定用途使用,禁止挪用或变相分配。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捐赠资金安全、无风险。
(四)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公开基金会财务信息,接受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提高捐赠资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全流程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及审计
第五条 决策机构理事会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审定年度预算、年终决算、重大财务事项、财务制度修订及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等,理事会休会期间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执行机构
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并每年提请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审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
(二)审定超50万元的大额支出及重大财务事项;
(三)审定投资理财、理事增补等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内部单独设置财务管理办公室,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并实行岗位分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监督财务制度执行,定期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结果。
(二)内部审计:每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的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拟定并提交理事会审定。
(一)预算编制范围: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二)预算编制:
1.收入预算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由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
2.支出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预算,由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用款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2)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预算,由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
(3)管理费用及筹资费用等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
(三)预算执行及预算调整:根据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执行;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应列明调整原因及数额并附相关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批准,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执行。年度终了,基金会秘书处要进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奠定基础,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四章 收入与捐赠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1.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捐赠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取得收入,其中校友及社会捐赠的重大项目,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金额、用途及管理要求。
2.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资金运作收益按捐赠协议或章程进行,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对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未规定的参照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3.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进入基金会所开立的银行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并足额进行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不得私设“小金库”等。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及时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均纳入基金会的年度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管理
(一)非现金捐赠:以捐赠人提供的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确认入账价值,无凭据则以捐赠人提供的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入账或按公允价值入账并登记资产台账,定期评估。固定资产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并建档统一管理,定期清查盘点;无形资产应加强保护和利用。
(二)定向捐赠:设立专门项目管理,单独核算并定期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三)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五章 支出(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公益性捐赠项目支出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
1.限定性项目按以下程序支出:
(1)用款单位根据项目使用进度提交用款申请表,注明支出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由项目所在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协议、年度预算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等进行审核。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3)用款单位将审核签字后的用款申请表提交基金会财务管理办公室,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
2.非限定性项目的支出,用于学校建设发展的非限定性项目,50万元及以上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使用,5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福利支出、行政办公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手续费等。管理费用年度支出总额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捐款所发生的宣传、纪念品定制、采购、印刷、差旅、招待等费用。筹资费用应与筹资活动相匹配,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执行,合理控制筹资成本,未经批准不得开支。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六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同时设立相应的外币账户核算外币业务。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报告。
基金会应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要求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银行存款与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银行账户开设需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日常需加强银行账户信息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捐赠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会计人员按月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账相符。
第八章 票据与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二十四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资金时,向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具的凭据。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均应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由专人保管并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第二十五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及时登记妥善保管,作废票据加盖“作废”印章。
第二十六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九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障基金会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保证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内部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分离,审批与执行分离。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按资金使用额度分级审批,重大事项需集体决策。
(三)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 资金运作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进行,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章 审计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年度审计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审计费用从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
(一)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要求。
(二)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等需在基金会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米兰电竞·(中国区)教育发展基会财务制度》(中南大基字〔2017〕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