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该制度通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轻微犯罪人员之犯罪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严格保密,不仅能够帮助轻微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犯罪记录对其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负面影响,还有助于加强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应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为整合逻辑,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实践指引,在行刑衔接中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重在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自主知识体系、解决实践中附随后果“倒挂”“泛化”问题和吸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益经验。其在立法设计上应实行“应封尽封”原则,全程履行保密与告知义务。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当前犯罪结构,采取“两步走”的试点方案,逐步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在程序的启动与决定上,可采取“依职权”与“依申请”的双轨模式,无需设置考察期。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效力直接表现为对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文书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对违规披露或擅自查询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应建立严格的查询与解封机制,限定例外情形,构建申诉、更正与检察监督相衔接的救济路径。为进一步发挥制度功能,还应同步设计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配套保障机制。
总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处于刑事诉讼乃至犯罪治理的末端环节,体现了国家对待犯罪的基本政策、价值取向以及功能预期。在有限的制度设定与程序把握上,应当以中国特色刑事法治体系及其理论作为方法遵循,做到合法有序推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只有立法与司法协同推进,兼顾实体与程序的双重面向,才能取得稳健的运行效果,从而真正实现良法善治。